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3月9日起取消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2020-03-09 23:37:33 点击: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 T 51323-2019)等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23-2019)等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文件要求,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2020年3月9日起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业务。此前,从2018年5月1日起,物业费提取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人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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