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式实施《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沙活动将被重罚
2020-02-29 01:17:59 点击:

“ 自3月1日起,济南市将正式实施《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 ”

自3月1日起,济南市将正式实施《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偷采盗采河沙等现象将被重罚。

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最高处5万元罚款

此次《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明确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

棚盖河道、行洪沟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设立集市贸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整治应当优先保泉

《条例》坚持河道管理和保护并重,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为立法主旨,突出河道管理保护,凸显泉城特色。

确立了河道整治坚持防洪安全与改善自然生态、提升城市景观、发挥历史人文功能相结合的原则,从维护济南“山、泉、湖、河、城”自然风貌的高度,规定了显山露水的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考虑水系规划的要求,控制河道沿岸建筑形态、建筑高度,体现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的城市风貌。 ”

同时根据保泉和降水时空不均的实际,规定了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整治,应当优先保泉,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禁止河道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保障泉水补给区生态激流,具备条件的河道治理,可以建设亲水长廊、沿河绿道等景观带。

此外,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规定了河长制的组织形式,明确了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明确了总河长、河长的工作职责。 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的内容,便于社会监督。 规定了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平台等内容,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中。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沙活动将被重罚

值得关注的是,《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加强了对采沙的管理,重点整治乱采河沙现象。

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济南市只在个别区域存在偷采盗采河沙现象,但对河道造成的破坏很大,法规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规范采沙行为,加强对采沙的管理:

一是要求编制的水系规划中应当包含采沙管理的内容;

二是在可采区内采沙的,必须获得批准,并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和可采量进行作业;

三是明确规定禁采区、禁采期内不得乱采乱挖河沙;

四是对于未经许可采沙的,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内容,对禁采区、禁采期内乱采乱挖河沙的,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内容。

对于采沙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经过多次修改,于2019年12月11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批准。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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