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严惩不贷
2020-02-05 12:08:40 点击:

“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据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疾病防治组专家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是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是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是停工、停业、停课;

三是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是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是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同时,在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以上五条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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