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布《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0-06-06 23:21: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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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南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条例》提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济南生活垃圾分四类,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相关活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对济南市垃圾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等;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

《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严禁将厨余垃圾提供给未取得收集、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预约回收。

同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垃圾产量、数量充足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可视情况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且成组设置。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在济南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外卖等电子商务企业在济南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公共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当率先实施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绿色办公应当逐步在全社会推广。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厨余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社区、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禁止混收混运,不同类别垃圾将分类处置,垃圾分类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

《条例》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应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弃物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一步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厨余垃圾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乡村、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将面临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可通过参加培训考试等方式免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或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台账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美观的;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公示的;未分类暂存生活垃圾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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